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讓處罰具足夠震懾力
2019-02-25 10:22:38 來源:證券日報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2日下午就完善金融服務、防范金融風險舉行第十三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解決金融領域特別是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
資本市場各類參與主體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有些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這些行為,損害了市場的交易秩序,破壞了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監管部門一直予以嚴厲處罰。
但是,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時候,就算是“頂格”處罰,也會讓很多人產生一種“撓癢癢”的感覺。究其原因,主要還是違法違規成本過低,難以讓違法違規者“肉疼”。
以欺詐發行為例,按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條規定,最高刑期僅為5年,最高罰金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這一處罰存在著刑期偏短、罰金與犯罪獲益不相匹配等問題。
再從配套懲處制度來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明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在很多時候,這遠遠低于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和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同樣,配套的行政處罰措施懲戒效果不佳,也難以填補刑罰力度不足的缺失。
所以,要想改變這一情況,就要對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提出,拓寬欺詐發行罪的適用范圍,將欺詐發行罪歸入金融詐騙罪,加重欺詐發行罪的刑罰力度,提高處罰金額。
他同時建議,提高該罪刑期,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時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切實發揮徒刑對于犯罪行為的強大威懾力。同時加大單位罰金額度,對單位判處的罰金幅度提升至非法募集資金金額5%以上10%以下。
筆者認為,為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非常有必要。畢竟,“頂格處罰”只有產生強大的震懾力,才能讓市場參與者不敢違法違規。(擇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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