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財務和股東資質 董事長簡歷存疑股東資質未明 大和證券迎證監會18問
2020-02-11 09:52:40 來源:第一財經
日本大和證券在華設立控股券商一事有新進展。
繼去年9月24日接收大和證券、北京熙誠資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熙誠資本”)、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下稱“北京國管中心”)等提交的《證券公司設立審批》材料后,證監會于日前就申請文件提出反饋意見,共涉及五方面共計18個問題。
第一財經記者關注到,控股券商的境內外股東資質和人事安排成為證監會關注重點,其針對股東財務情況、合規情況分別提問。人事方面,合資券商擬任董事長、高管人員的資質尚待明朗。
“大和證券集團通過所控制機構從事證券相關金融特許業務,但尚不能明確大和證券集團所間接持有的具體金融牌照。”證監會認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退出海際大和之后,闊別中國市場多年的大和證券在2019年底宣布再度歸來,其預計新設控股券商將于今年6月30日前正式開業。在合資券商的經驗基礎上,新設控股券商將有怎樣的進階發展?
聚焦財務和股東資質
大和證券擬在華設立的控股券商,擬由大和證券持股51%,中方股東為北京國管中心(持股33%),熙誠資本(持股16%)。計劃申請的四塊業務牌照為經紀、承銷與保薦業務、自營、資產管理,最終經營范圍以證監會審批結果為準。
證監會2月5日發布了《大和證券(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申請文件反饋意見》,記者梳理發現,此次證監會聚焦其控股券商的境內外股東資質等問題,例如,問及控股股東大和證券集團財務、具體持牌情況等。
首先,對于合資券商的境外股東,證監會要求說明大和證券集團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或有負債的余額,論證大和證券集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中的“不存在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50%的情形”。
據《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條件包括“初始業務范圍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經營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根據申請材料,大和證券集團通過所控制機構從事證券相關金融特許業務,但尚不能明確大和證券集團所間接持有的具體金融牌照,請補充提供大和證券集團所控制機構的具體持牌情況,并論證大和證券集團是否符合前述要求。”證監會表示。
對股東資質的關注也體現在對境內股東的提問上。證監會提到,根據現有材料,北京國管中心、熙誠資本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均不一致。
“請進一步說明北京國管中心是否符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證券公司主要股東‘開展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與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相匹配’的要求。”證監會表示。
對合規的關注也是一大重點。證監會要求其補充說明大和證券集團自身及所控制的機構最近3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誠信記錄,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等情形;要求北京國管中心、熙誠資本說明自身及其財務合并報表內的子公司或控股股東,最近3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誠信記錄,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等情形。
三大要職人選任職資格存疑
除對境內外股東資質進行提問之外,證監會此次重點關注了合資券商的人事情況,涉及新設券商擬任董事長、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擬任董事長從業證明中的工作經歷與其個人簡歷內容不完全一致。”證監會表示。并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并確認其是否符合證券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要求。
除“一把手”董事長外,任職資格存疑的還有合規總監和總經理兩個職位。
證監會表示,新設券商擬任合規總監最近3年內曾被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其曾任職單位曾被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措施。
對于擬任總經理,證監會要求其說明其是否符合“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等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要求。
再戰中國市場
早在2004年,大和證券與上海證券設立了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作期限10年。此后,因經營業績不理想等因素,大和證券在2014年將海際大和證券33.3%的股權轉讓給了上海證券,自此退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
在海際大和階段,國內監管對外資金融機構尚有多項政策方面的限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推進,大和證券此番再度回歸中國市場。
去年9月24日,大和證券(中國)的設立申請材料被證監會接收,9月30日證監會要求對材料進行補正,12月4日證監會正式受理其申請材料。
野村證券在華控股券商野村東方國際于去年底在上海開業,而大和證券在日本的市場份額僅次于野村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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