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銀行因涉及保險銷售行為違規收到大額罰單 消費者屢屢中招
2021-08-17 21:42:08 來源:城市金融報
近日,又有多家銀行因涉及保險銷售行為違規收到大額罰單。這其中,哪一行為最為市場詬病?未來,監管應如何加大此類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近日,又有多家銀行收到大額罰單,違法違規行為多涉及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個人貸款違規搭售保險產品、個人貸款變相用于購房等。
業內亂象叢生,消費者屢屢中招
8月10日,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披露的遼銀保監罰決〔2021〕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因存在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違法行為,遭處罰款30萬元,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警告
而上述問題不只是中行一家獨有,各大銀行在保險業務中均存在諸如此類的亂象,在近期銀保監會的公告中也可以看到相關行政處罰。
如8月10日,交通銀行松江支行因部分個人貸款變相用于購房等被處罰款30萬元。8月4日,建設銀行景德鎮市分行因在辦理個人貸款業務中違規搭售“貸無憂”保險產品,被罰款50萬元。
據了解,“貸無憂”是建信人壽根據銀行貸款客戶需要設計的保險產品,在借款人發生意外后,由保險金償還相應金額的貸款。
類似處罰不計其數,國內各大知名銀行幾乎都是榜上有名,多涉及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個人貸款違規搭售保險產品、個人貸款變相用于購房等違規操作。
這其中,在金融服務中“強售”保險產品一直飽受市場詬病,相關涉訴的案例也在不斷增多。如在“黑貓投訴”第三方投訴平臺上以“強搭售保險”為關鍵詞搜索發現,截至8月5日,相關涉及的投訴鏈接高達6793條,其中銀行更是投訴重災區。
談及銀行強制搭售保險的行為,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介紹稱,在信用貸款中,此前搭售的產品多為意外險,從而賺取返傭,實際上是增加了收費抬升了借款人成本,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往往無法獲得貸款。而如果未告知借款人,則在金融產品營銷上明顯違規,并且銷售保險也需要相關牌照。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在個人借款中因為個人信用不足,需要通過信用保證保險介入增信,這種情況平臺需要明確告知借款人,并且由借款人進行自由選擇,如果未告知借款人依然違規。
從消費者投訴的案例共性來看,未明示、隱藏性是銀行“強售”保險的重點,但值得關注的是,在“黑貓投訴”平臺的案例周期都較長,大部分投訴者表述的時間節點均在2018年至2020年左右。
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分析認為,銀行搭售保險的目的有兩種,一種是企圖拓展銀行主營業務以外的收入類型,第二種是逃避自主風控環節,試圖"躺掙",這與監管一貫強調的增強自身風控能力,不得將核心風控外包的理念有所背離。對于銀行而言,既需要打造自身的核心風控能力,也需要充分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不得利用自身的專業性及優勢地位誘導消費者,甚至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在資深銀行業分析人士王劍輝看來,銀行搭售保險產品的做法,有不正當利用自身業務優勢來牟利的一種嫌疑,不過,王劍輝也表示,目前金融體系監管比較完善的情況下,消費者在選擇金融服務方面有較好的市場環境和保障,可以通過協商、投訴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加強對機構業務經營全方位監管
屢罰屢犯、屢教不改,事實上,早在2019年10月,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明確將“借貸過程中強制消費者辦理保險”作為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表現形式,并要求銀行嚴格自查自糾,一次性問責到位。
但銀行在場景中捆綁保險的行為依舊難改,2020年至今,銀保監會消保局就銀行在提供融資過程中強制搭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已經多次“公開”點名。例如,某銀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購買由本行代理保險的承諾書,作為貸款發放條件。某銀行與財險公司合作開展的貸款業務未區分消費者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限定承保機構、強制捆綁搭售保險,嚴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
未來,監管應如何加大此類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蘇筱芮建議,應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在該框架下將厘清對同類業務活動的認定標準,同類活動需要遵照相同的監管規則,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同時將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結合起來,對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實施機構監管的同時,加強對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
“很多銀行搭售保險的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正是鉆了監管空子。監管部門應進一步甄別銀行額外的保障要求是否合理、是否違規,在基本判斷標準明確后要嚴格執行。對于消費者來說,還是需要提前學習相關知識,了解法律法規,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夸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王劍輝表示。(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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